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参加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我院国际化办学水平,同时进一步完善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审批与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提高审批效率,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外厅〔2016〕2号)和甘肃省教育厅转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教外函〔2017〕70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适用人员和项目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教学科研人员是指学院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以及在学院管理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学院院级领导和双肩挑中层干部)。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有别于其他性质的出访,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第三章 计划制定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每年12月份上报本部门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部汇总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次年年度出访计划,之后报甘肃省外事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六条 学术交流计划应包括组团单位名称、出国任务、出国人员构成及人数、出国时间及在外停留天数、前往国家(地区)、经费来源及预算等内容。
第七条 对确需临时安排出国的学术交流合作,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并陈述充足理由。
第四章 审批流程
第八条 申请人填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申请表》(附件1),并附国外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或会议主办方签发的正式邀请函(含译文)和访问或会议日程安排,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使用教学或科研课题经费的,应征得课题负责人同意。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部门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目的、内容以及经费落实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教学科研的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需经人事处签署意见,并办理相应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党员及科级以上干部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需经组织部签署意见,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政审手续。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报批前需通过内部局域网、信息公开栏等方式如实公示相关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及经费来源。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部根据《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审批表》(附件2)负责为申请人办理批件和因公护照。申请人持批件、因公护照及其他所需材料自行办理出国签证,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部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章 证照管理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报组织部和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部批准。回国7日内,教学科研人员和领导干部护照交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在出访前填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审批表》(附件3),并到财务处办理预算审核,财务处根据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核定出访预算。
第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教学科研人员完成出访任务后,应及时到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部、财务处审核报销出访费用。报销时应提供出国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复印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费用明细单据等材料。
第七章 出访总结与成果落实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在返回后一个月内将出访报告一式三份报本部门、教务处和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部存档。出访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出访任务执行情况、访问成果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访问成果落实情况的监督。
第八章 外事纪律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利益和学院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院声誉的事情。在对外交往活动中,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进行学术交流,对违规泄密者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九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不予审批。
第二十条 拟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教学科研人员在申报过程中,应提交真实有效的邀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部、人事处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对邀请材料及出访任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因公派出:
(一)邀请材料经查证不真实;
(二)无明确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
(三)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教学科研人员的校内身份与出访任务不相符;
(四)出访材料不齐全;
(五)身体健康状况无法保障因公出访任务;
(六)其他情况不宜因公出国。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校批准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不予报销出访费用。
第二十二条 出访实际情况与报批情况不符的不予报销出访费用。
第二十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后未能及时提交总结报告的,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对以出国参加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等违规违纪的,严肃追究责任,并依法依规处理。各二级教学单位对本部门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审批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对因审核把关不严、管理不善、弄虚作假、滥用政策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除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仍执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学院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部。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
1.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申请表
2.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审批表
3.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审批表
附件1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申请表
姓名 |
汉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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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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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拼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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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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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地 |
省/市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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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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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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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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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手机 |
座机 |
邮箱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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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持有因私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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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邀请人姓名及地址 |
填写中英文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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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出 访目的 |
如参加会议,请填写会议的中英文名称 |
出访国家(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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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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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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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经费来源 ( 请 画“√ ” ) |
单位自有经费 课题经费 个人承担 |
个人承诺 |
本人郑重承诺:1、在办理出国审批中个人填写所有信息都真实客观,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在出国期间,严格遵守当地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因违反当地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而产生的后果,均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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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审批表
所在部门意见 |
是否涉密人员: □是 □否 是否同意出国(境): □是 □否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教 务 处 意 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人 事 处 意 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组 织 部 审核意见 |
(党员、领导干部需填此项)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国际交流与继续 教育部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分管教学科研 院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院长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3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审批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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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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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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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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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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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长 (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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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组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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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国别(地区)(含经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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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时间(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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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内容 |
是否列入出国计划: |
时间和国别(地区)是否符合规定: |
路线是否符合规定: |
团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
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
经费合计 (万元) |
国际旅费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公杂费 |
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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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所 在 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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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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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科研院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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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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