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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考试
【西安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23-04-04 09:59  

西安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2319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陕西省学位委员会《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本科毕业生及我校担任主考院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职业素养。

(二)取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按百分制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其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按百分制计)。

(四)通过由学校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考试科目有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和专业水平考试(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免考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部分)考试,成绩合格;2006年以后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00分;参加生源地省(市)学位办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五)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答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良好或以上。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因违反法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受过处罚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受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未取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者;

(四)学业水平测试未通过者;

(五)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取得本科毕业证书一年以上)者;

(六)在校学习期间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者;

(七)毕业设计(论文)有剽窃、抄袭、代写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西安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实施。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取得本科毕业证书一年内,通过学业水平测试,达到学位申请条件,并填写《西安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复核,并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审批通过者颁发西安科技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审批未通过者,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位证书加盖学校钢印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章后方为有效。

第九条 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条 本科毕业生在学位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有异议的,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受理。继续教育学院调查核实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将最终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西安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西科发〔2016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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